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学校财和师生员工人身财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生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华人民和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校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人是本单位二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承包租赁的校内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由承包人承租人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消防工作与教学科研生等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总结同考核同奖惩,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加强隐患整改和消防演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
第六条 校保卫处是代表学校管理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学校各部门与全校师生员工及校园辖区内的一切外施工单位生经营者与从业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保卫处实施的消防检查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并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保卫处在校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华人民和消防法等消防法规及教育部门公安部门有关防火工作文件指示,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火灾危险性,发生火灾政治影响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标准确定学校防火重点单位和部位,落实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四对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实施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
五按照家有关规定拟订消防设施建设方案,负责全校消防设施和器材购买配备维修检测等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适用,保障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六经常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责令其停停业进行整改事后报告;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对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进行消防知识学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制定学校灭火预案;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同时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提出意见;
九参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工作;
十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抓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二单位和其它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体育场馆会堂会议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幼儿园及其它文体活动公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心和承担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心消防控制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制定防火安全规定,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和保卫处,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义消防队组织,不断加强义消防队组织建设,组织有针对性的演练。
第十五条 学校规划与基建部门,在拟定和实施学校总体基建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时,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纳入规划与设计,并征求保卫处的意见,做到消防安全设施项目与基建项目同时配套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的所有消防设计项目建设经费应列入该项目工程概算。
第十六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学校保卫处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须报学校档案机构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其安全管理实行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建筑施工单位须依照家有关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建立健全逐级防火安全检查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和管理,确保安全。建设单位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需要变更的,应告知校保卫处并报请原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核准。设计单位须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图纸。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严格用电用火的管理。用电管理部门要持证上岗,不得违章操作,对全校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维修,防止因电线老化短路超负荷私自乱接乱拉电线劣质设备等造成电气火灾。在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生使用单位等地严禁烟火,临时用火要办理许可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焚烧废纸落叶垃圾等,严防发生火灾。
第二十条 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设置在学校的偏远地带或与教学科研办公楼住宅楼保持安全距离的独立地带,并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生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严禁违章操作,严禁携带火种入内,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需要销毁时,应事先报请校保卫处核准。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资料馆档案馆标本馆体育馆集贸市场公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必须经校保卫处预检,并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经公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三条 在狮子山上开辟防火通道和隔离带,设置消防水源,严禁在山上野炊点火烧荒和吸烟。绿化环卫心要加强巡山稽查,严防山林火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停电停水通信或交通线路断,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保卫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须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校范围的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必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的须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须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学生宿舍公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部位须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须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须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须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学校保卫处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须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须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须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下列人员须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它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须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须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三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火灾处置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或拨打119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条件,不得妨碍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四十五条 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派人赶往火场,维护火场秩序,组织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第四十六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按照预案组织力量扑救,邻单位应予以支援,禁止未成年人参加灭火救援。公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引导现场群众迅速疏散。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关领导或保卫处在统一组织指挥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转移可燃气体和液体,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治安管制;
四利用临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七遇到依靠学校能力不能扑救的火灾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
校大门值班人员应积极主动引导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置障碍妨碍消防车辆通行。
第四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到达后,学校领导或保卫处火场指挥员应向其介绍起火情况和水源,组织人力物力协助消防官兵灭火。
第四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或保卫处调查起火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追究事故责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善后事宜。
第九章 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器材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部分,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水泵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水带水枪干粉二氧化碳等各类灭火器材。
第五十一条 消防器材应放在避免阳光直接照射防高温防冻避雨防潮通风显眼易取的地方,严禁将其锁进走道办公室实验室内。
第五十二条 校园内所有消防设施及器材是消防灭火的应急专用设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扑救火险时摆弄喷射灭火器,开启消火栓。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志。
第五十三条 室内外消火栓除发生火警火灾应急使用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埋压和圈占,不准在消火栓围堆放物品,堵塞通道,妨碍使用。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和公场所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应放在保卫处指定的显眼易取的位置,不得擅自移动。配备在各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及器材由各单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公场所的消防设施及器材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管理。工作人员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扑灭初起火灾的知识。
第五十五条 全校消防设施及器材由保卫处负责从正规渠道招标购买维修保养及淘汰,并标明购置维修时间。各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保管,其维护任要落实到人。行政教学科研和住宅楼的消防器材经费由学校解决,经营单位的消防器材经费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十六条 灭火器材的维修与报废规定
一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初次压力试验及换药时限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强制报废时限为距出厂日期满10年;
二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初次压力试验及换药时限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强制报废时限手提贮气式干粉灭火器为距出厂日期满 8年;手提贮压式推车式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为距出厂日期满10年;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为距出厂日期满12年;
三手提式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和手提式清水灭火器,初次压力试验及换药时限为距出厂日期满3年,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强制报废时限为距出厂日期满6年;
四化学泡沫灭火器和手提式酸碱灭火器,初次压力试验及换药时限为距出厂日期满2年,以后每隔2进行一次。强制报废时限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
五上述各种灭火器材的功能性检查时限学校保卫处每年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材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凡使用过的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材须及时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或驱动气体;
第五十七条 临时需要动用消火栓时,应事先向保卫处申报,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时应爱护消火栓,节约用水;使用完毕,须恢复原状。消防水带用毕后,应放在阴凉处风干后归还到原处。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则负责赔偿。发现消火栓损坏,应及时通知校保卫处修复或更换。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消防工作的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消防装备。公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防火安全实际需要时,应保障及时增建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普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健全消防组织,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援邻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认真落实公安保卫部门下发的火灾隐患整改意见,采取有力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五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和本细则,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六积极扑救火灾,抢救人民生命和公财,表现突出的;
七对查明火灾原因提供重要线索的;
八在消防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条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经济赔偿等处罚;情节与后果严重的,报请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财损失或人员伤亡的,有关当事人和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员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举办各种大型集会展览展销比赛演出等活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经保卫处或公安消防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
二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或保卫处通知,拒不整改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堵塞挤占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
四生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五擅自动用故意损毁消防设施器材造成后果的;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拒不改正的;
七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带入火种使用明火造成后果的;
八违反公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九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违章用火用电,强令冒险作业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有权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可按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报请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相应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
一重点工程的消防设计,未报经审核即开工兴建的;
二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接收使用的;
三施工擅自改动消防设计,违反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有权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可按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报请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处以相应处罚,并责令停工,已完工的不予验收并不得交付使用。对已经取得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许可证的单位,保卫处可报请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撤销其许可证。
一工程设计违反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规定,造成后果的;
二建筑装修施工擅自移动消防设施,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
三未取得许可和年度复验,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工程的;
四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
五选用未经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品,经纠正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公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保卫处按公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报请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处以月工资2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日营业额10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执行停业决定的,保卫处可以报请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强制改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由保卫处按武汉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家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报请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保卫处参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与后果严重的,报请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