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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会议程,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选举制度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是中华的特别行政区,特区的政治体制属于中央事权。 因此,中央对香港享有全面管治权以及政治体制、政制发展的主导权和决定权。 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职权,从宪制层面对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作出决定,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具有毋庸置疑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这些乱象,暴露出香港特区现行选举制度机制存在明显的漏洞和缺陷,突显出与时俱进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 香港选举制度直接关系到什么样的人成为治港者、什么样的人掌握公权力,直接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以及香港的繁荣稳定,必须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 香港正处在由乱及治的关键时期,全社会应广泛凝聚共识,共同支持完善选举制度的举措,确保香港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港者手中。 只有这样,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才能得到有效落实,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护,香港才能实现长治久安。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必须切实贯彻和全面实现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的政治原则和标准,并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近几年来,特别是修例风波以来,反中乱港势力和激进分离势力公然鼓吹港独等主张,极力瘫痪特区立法会运作,阻挠特区政府依法施政,甚至妄图通过选举掌控香港立法会主导权,进而夺取香港管治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就有关决定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这一制度安排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符合香港基本法,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将确保实现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有力保障香港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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